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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来源: | 作者:hk05fd07 | 发布时间: 2020-12-06 | 1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二、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规划编制机关应在开发建设规划草案报批前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掌握环评工作进展,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六)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如实向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反映环评结论。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七)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专家库联通、共享,工作中应科学、合理选取专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八)落实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相关部门应推进项目环评审批标准化建设,依法召集规划环评审查,规范决策程序。在项目环评受理过程中,应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环评审批和召集审查过程中,应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环评审批和审查管理人员应提升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依法严格把关。

  三、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

  (九)健全溯源机制。完善全过程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推动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完善合同管理、环评单位建立环评工作完整档案、技术评估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流程并存档备查,实现责任可追溯。推进规划环评信息化建设,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环评审批管理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环评单位从业区域与住所所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既查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又查制度制定实施等日常管理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应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推动环评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依托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对既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未开展环评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清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梳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规定,确保相关工作协调统一,提升信用监管效力。

  四、工作保障

  (十四)推动信息化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进一步加大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评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具备一定信息化能力的省份,可与生态环境部智能复核系统对接,推动在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文件开展线上实时查重。

  (十五)提升队伍能力。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合理实施分级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查审批和评估能力。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规范行业秩序。倡导环评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环评单位和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规划编制机关应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有必要的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反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送本行政区域有关工作进展、经验做法以及查处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将定期调度和通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驻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办公厅,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监测司,执法局,宣教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22日印发

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我部制定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并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进一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2021年度工作方案,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部。

  二、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及典型案例,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胡笑浒 赵鑫

  电话:(010)65646207,65646172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xiaohu@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部内抄送:执法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1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我部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选取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指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下同)、重点流域(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等重点流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指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下同),对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流域、交通、煤炭矿区等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选取应由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对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生态环境部按季度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本级和地方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审批的上述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发证登记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重点行业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组织方式及安排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和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应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对象,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依托环评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建立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依托排污许可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建立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结果处理

  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相关结果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使行动计划取得实效。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坚持分类管理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四)严格工作纪律

  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和汾渭平原等,下同)和重点流域(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等,下同)内,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执法局,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针对重点区域,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全国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3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少于300个。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排污许可证不少于300张。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检查应发证行业排污单位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三、工作要求

  统筹开展有关工作,视疫情防控要求,集中安排涉及赴地方的现场检查指导。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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